观热点:沾益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非法捕鸟者反成“笼中鸟”
原标题:沾益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非法捕鸟者反成“笼中鸟”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可偏有一些所谓的“爱鸟人士
原标题:沾益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非法捕鸟者反成“笼中鸟”
(相关资料图)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可偏有一些所谓的“爱鸟人士”顶风作案,要将自由自在生活的野生鸟类变成“笼中鸟”,最终自食苦果。近日,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同西平派出所联合作战,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活体鸟类48只。
案情 猎捕野生鸟类通过微信出售
3月9日,西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日常走访工作,途经一个农贸市场时,民警听到附近一幢民居的2楼传来大量鸟鸣声。心生疑惑的民警上楼查看,但多次敲门均无人应答。民警联系房东打开门后发现,屋内有许多关在笼子里的鸟。
经现场清点,该民居内共查获活体鸟类48只、死亡鸟类尸体2只。经初步判定,该鸟类俗称“黄豆鸟”,学名棕头鸦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西平派出所联合该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通过全面调查,快速锁定并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欧某、熊某。
经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在沾益垃圾处理厂西侧荒山及花山新排大山内非法狩猎鸟类,并以8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出售,将鸟类快递寄给购买人的犯罪事实。
目前,48只活体鸟类已放归森林。犯罪嫌疑人欧某、熊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释法 “三有”动物也属于被保护的野生动物
民警表示,“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非法收购、售卖、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曲靖警方坚决予以打击,希望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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